(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亚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644号罪犯李亚辉,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瑶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嘉奖,获得2014年7月、2015年7月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亚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