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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之有、宋聪蓉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之有,宋聪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梅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郑之有,男。被执行人宋聪蓉,女,系被执行人郑之有之妻。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之有、宋聪蓉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秭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鄂秭归行非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郑之有、宋聪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郑之有、宋聪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之有、宋聪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的执行标的24336元没有执行。申请人也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