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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晓沃环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德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晓沃环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德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8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晓沃环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豫路100号1幢721室。被执行人嘉兴市德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洪溪工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晓沃环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德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嘉兴市德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已查控的所有资产已依法处置完毕,拍卖所得款项已依法进行分配。因被执行人嘉兴市德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善执民字第28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