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于一×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一&times,冯×&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68号原告于一×。被告冯××。原告于一×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一×诉称,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对老人不尽孝心,对原告不尽妻子责任,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12月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驳回,2015年4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老人住院原告又撤诉,现原、被告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元;三、婚生子于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未到庭应诉,但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婚后二人生活幸福美满,从未因任何琐事争吵过,夫妻感情一直非常融洽,被告离婚理由严重失实,也不成立。被告孝敬公婆,关心爱护家里每一位亲人,十几年与公婆生活在一起,从未有过任何矛盾并得到公婆认可。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感情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且双方感情可以挽回,故再次请求法院能够给被告机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于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不孝敬父母,不尽妻子责任,导致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在书面答辩意见中称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再次请求法院能够给被告挽回双方感情的机会,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均应妥善对待冷静处理,生活中亦应相互尊重、互敬互爱。本案原、被告也曾有过美好的婚后生活,但同时亦不可否认,目前原、被告在感情方面确实出现危机,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到破裂边缘,对此应引起被告足够的重视和思考,同时积极想办法化解夫妻间存在的矛盾,多做和好工作,求得原告谅解,使夫妻感情能够和好如初。原告亦应从长远考虑,给予被告和好机会,坚持离婚做法不妥,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虽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