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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廷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廷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3812号罪犯张廷忠,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廷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张廷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中旬至2005年9月间,被告人张廷忠伙同他人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先后四次在油品商店内盗窃机油26箱,价值11976元,在南关区东安屯一居民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锤子等工具盗窃一台红色捷达车一台,价值15000元。综上,被告人人张廷忠参与盗窃五次,被盗赃物合计人民币26976元,张廷忠分得赃款3900元。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参加病犯看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获得其它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获得其它奖励2次,获得考核积分20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68.5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廷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廷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