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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中段(原军分区院内)。被执行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本院在执行安阳县经济技术投资中心申请执行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仲裁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