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再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郭文革。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芬,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邵云阶。委托代理人:陈歆,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因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第一,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仍以受理案当时的金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二,本案为涉外民商事纠纷,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答辩时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7,6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6,624,64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6日为2,333,628.5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84,547元。全部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49,242,815,51元,并未超过5000万元。第二、被上诉人是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地、案件系争的标的物、以及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在国内,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因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