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中刑执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国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赣中刑执字第1205号罪犯张国煌,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赣刑未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2015年1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5次。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张国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国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八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卫真审 判 员 刘定丰代理审判员 黎业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