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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