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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勇坚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785号罪犯张勇坚,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云中法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勇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4月、10月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勇坚未全额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且有劣迹前科,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林 传 富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