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唐国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唐某某,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霍家洼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5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