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22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161。法定代表人雷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于洪,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法定代表人胡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婉,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酷我公司)与被上诉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17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酷我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酷我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二元,由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四十二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三元,减半收取二十六元五角,由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暄审 判 员 姜 庶 伟审 判 员 穆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 梦 玲法官助理 刘 欣 蕾书 记 员 赵延冰书记员郭小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