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殿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殿忠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葛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希波,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殿忠,男,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殿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在另案中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梅花人民陪审员 秦承英人民陪审员 张玉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申红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