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徐州市全球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与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全球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516号原告徐州市全球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纬路。法定代表人孙兆松,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届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明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全球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全球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全球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