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董韦与赵毅慧、金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韦,赵毅慧,金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741号原告:董韦,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赵毅慧,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金莉,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晟,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韦与被告赵毅慧、金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董韦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