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牟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南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申请执行张麦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张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牟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麦琪,男,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河南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与张麦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张麦琪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350000执行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3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牟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颖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