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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骆建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建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459号罪犯骆建强,男,汉族,高中文化,1966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宿豫刑初字第0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被告人骆建强的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骆建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骆建强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原判确定追缴的违法所得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建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原判确定追缴的违法所得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建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