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镇远县蔡酱坊诉刘永业、陈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远县蔡酱坊,刘永业,陈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镇远县蔡酱坊。法定代表人蔡英,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业,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苗族,剑河县人。被执行人陈智勇,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镇远县蔡酱坊申请执行刘永业、陈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智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有存款8560元,被扣划已转申请人镇远县蔡酱坊收取,现二被执行人尚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将执行情况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昭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