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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谏壁发电厂、安徽钰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谏壁发电厂,安徽钰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被申请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谏壁发电厂。被申请人安徽钰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人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人民币220779406.3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谏壁发电厂、安徽钰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779406.3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章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嘉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