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周某某,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31000元银行存款。原告已提供担保人费某某所有的位于和平乡某某组房屋一套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名下31000元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费某某名下位于珠晖区和平乡某某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文俊审 判 员 易珈羽人民陪审员 何莉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