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林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白河林业局申请执行刘海彦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林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白河林业局,所在地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江礼家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海彦,男,汉族,无职业,住安图县。白河林业局与刘海彦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海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河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不当得利款923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海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海彦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河林业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海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河林业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敏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