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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发群与襄阳超然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群,襄阳超然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97-3号申请执行人李发群。被执行人襄阳超然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自超,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发群与襄阳超然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发群于2015年12月20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执行员  吴建忠执行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