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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姜朝强与李义专、杨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朝强,李义专,杨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097号原告姜朝强,居民。被告李义专,居民。被告杨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朝强撤回对被告李义专、杨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