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姜朝强与李义专、杨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朝强,李义专,杨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097号原告姜朝强,居民。被告李义专,居民。被告杨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朝强撤回对被告李义专、杨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