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孙付全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付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924号罪犯孙付全,男,汉族,文盲,1969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舞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付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18年5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孙付全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2008)漯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孙付全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4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0)、(2013)宁刑执字第10574号、第9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付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孙付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孙付全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付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付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