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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沃明与黄保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沃明,黄保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828-2号申请执行人黄沃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1631。被执行人黄保养,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1611。申请执行人黄沃明与被执行人黄保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8029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2元及诉讼保全费194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80000元,余款至今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保养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若被执行人黄保养无法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足额支付,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2015)江新法执字第18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黄保养无法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足额支付,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爱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