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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善弟与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12号执行申请人李善弟被执行人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李善第申请执行(2015)北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