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豆秀平与邯郸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秀平,邯郸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邯市行初字第00064号原告豆秀平,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邯郸市联通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会勇,市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坤,邯郸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孙立川,邯郸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豆秀平诉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6年因我孩子未享受村民待遇,门面地、口粮地、口粮款、责任田、卖地款。直到1997年经省有关部门督办和大名县委研究决定,县信访局于1998年1月7日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并责成大名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之后县信访局原信访局长张满囤说,答复意见书不能给你,是给省领导汇报的,故意顶拖不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由于我对县信访局、大名镇政府的行为不服,他们弄虚作假。多次打击报复,栽赃陷害,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关押,拘留原告。2012年3月4日原告去北京给国家领导人发信反映情况,没有在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访活动,被北京警察从天坛附近带到天安门公安分局,下午四点多钟,被县信访局、公安接到邯郸驻京办,就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晚十点左右从邯郸驻京办拉回大名镇政府。2012年3月11日,邯郸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2012)冀邯劳审字第1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作出(2012)冀邯劳审字第1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故请求依法撤销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12)冀邯劳字第1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辩称,2012年3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了对豆秀平一年六个月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并于2012年3月11日将豆秀平送到河北省女子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在被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2年6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冀劳教复字(2012)第0055号),认为“原决定书认定豆秀平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处适当。决定依法维持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2)冀邯劳审字第17号对豆秀平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原告如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2012)冀邯劳审字第1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原告豆秀平作出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劳动教养决定,原告豆秀平不服于2012年5月11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经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冀劳教复字(2012)第00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冀邯劳审字第1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豆秀平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处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依法维持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2)冀邯劳审字第17号对豆秀平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并于2012年7月5日送达。本院认为,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12年3月11日对原告豆秀平作出(2012)冀邯劳审字第17号劳动教养决定,原告不服于2012年5月11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冀劳教复字(2012)第00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2)冀邯劳审字第1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并告知原告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2012年7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豆秀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延增审判员 刘国贞审判员 米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