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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申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于占双与邓丽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占双,邓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于占双,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委托代理人: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邓丽娟,女,汉族,1959年9月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于占双因与被申请人邓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占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借条”是伪造的,证人李开田的证言也是虚假的,原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开庭时间,民事判决书也没有给申请人依法送达,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送达程序违法,要求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认为,申请人主张欠条是伪造的应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支持,不应再审。本院认为:(一)再审申请人虽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借条”是伪造的,证人李开田的证言也是虚假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关于送达问题。本案开庭之前,一审法院曾到再审申请人家中送达,在未找到再审申请人的情况下,又对其母刘桂荣进行了告知,其后又进行了公告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于占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占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周立新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