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60号刘家党与文山润熔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党,文山润熔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党,男,生于1967年3月23日。被执行人文山润熔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进,男,生于1960年6月1日,汉族,文山润熔冶炼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家党与被执行人文山润熔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西兴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文山润熔冶炼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家党硅石款77060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53.00元,逾期被执行人文山润熔冶炼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家党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山润熔冶炼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家党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文山润熔冶炼有限公司用该公司内所有的硅石、木碳及石油焦、水洗煤抵给申请执行人刘家党,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抵清所涉案件全部款项,且以物抵债的货物现已全部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西兴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桂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