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黄剩勇申请执行四川晓荣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剩勇,四川晓荣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096号申请执行人黄剩勇。被执行人四川晓荣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祝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黄剩勇申请执行四川晓荣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晓荣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晓荣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