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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邓祥与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祥,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499号申请执行人:邓祥,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范茂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祥与被执行人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调确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