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庆祥与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祥,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黄庆祥,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姚建国,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碧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润平,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庆祥诉被告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黄庆祥将被告名称“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写为“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明确的被告”要求被告的称谓、信息简况均要明确。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庆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晓霞人民陪审员 韩凤娟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