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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61-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榆政执法罚字榆阳【2013】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全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下剩罚款42513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4910元,上述款项共计429621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准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仍未能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一、由被执行人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下剩罚款人民币15000元(当场已兑现)。其余下剩罚款人民币42363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363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该执行和解协议自然无效,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申请恢复执行下剩全部罚款。三、申请执行费4491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钟改琴审判员  燕玉梅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