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法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恒林与被执行人陈建新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恒林,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左恒林,男,生于1956年9月29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陈建新,男,生于1964年4月21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恒林与被执行人陈建新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左恒林赔偿款2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张岱鹏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