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4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智生与张军、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智生,张军,黄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639号原告徐智生,男,1965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张军,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彭州市。被告黄丽,女,1985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智生诉被告张军,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智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