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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玉全与王桂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全,王桂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0904号原告杨玉全。被告王桂玲。原告杨玉全与被告王桂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全诉称,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由原告承担被告承建的位于东江路的约2000平方米库房钢结构工程,总造价为40万元。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现库房已交付使用。截止目前,被告共拖欠原告20万元的工程款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点,经查原址无此人,经询问原告,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点,亦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玉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