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许白云诉被告刘奖根、伍绍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许白云,刘奖根,伍绍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李进。原告许白云。被告刘奖根。被告伍绍芳。原告李进、许白云为与被告刘奖根、伍绍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许白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志慧审 判 员 谢任群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沅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