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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许白云诉被告刘奖根、伍绍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许白云,刘奖根,伍绍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李进。原告许白云。被告刘奖根。被告伍绍芳。原告李进、许白云为与被告刘奖根、伍绍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许白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志慧审 判 员  谢任群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沅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