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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孟淑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孟淑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399号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伟,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淑丽,女。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淑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淑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的《东营恒大棕榈岛楼宇认购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东营恒大棕榈岛第×××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61296元,被告须于2014年9月8日前支付首期房款411296元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于2014年9月8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逾期20日付款,视为被告单方解除改认购书,所付款项不予退还。该认购书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首付款,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及未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也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的《东营恒大棕榈岛楼宇认购书》,被告所交纳的房款9168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孟淑丽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东营恒大棕榈岛楼宇认购书》一份,拟证明被告违约,按照约定被告已交纳的房款91680元应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解除该认购书。证据二,被告孟淑丽出具的恒大棕榈岛购房付款方式确认单一份,拟证明被告承诺若其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其本人愿意承担认购书的相应违约责任。证据三,收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购房款91680元。证据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售涉案房屋及与被告签订认购书的行为均合法有效,被告应按认购书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孟淑丽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东营恒大棕榈岛楼宇认购书》,被告孟淑丽购买原告东营恒大棕榈岛×××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61296元。该认购书约定被告于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动转入房款,被告选择按揭付款,须于2014年9月8日前支付首期房款411296元(不含定金),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630000元需在2014年9月8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逾期不足10天的,被告每天按贷款额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以上视作被告单方解除该认购书,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原告无须通知被告,可另行处理该房屋。被告确认该认购书落款处“乙方”项下约定的通讯地址(记载为:东营市东营区×××室)及联系电话(记载为:186××××7357)为其联络方式,如原告按照上述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络不到被告,视为原告已履行通知送达义务,被告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全部责任。同日,被告孟淑丽向原告出具恒大棕榈岛购房付款方式确认单,自愿承诺按照认购书中相关付款方式及约定时间办理完签约手续,并自愿承担认购书中的相关违约责任。被告于同日向原告支付了房款91680元,剩余款项969616元未予支付,也未按约定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在受理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认购合同并不退还被告支付的房款91680元的诉讼请求后,于2015年5月6日向被告发出EMS特快专递,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淑丽签订的《东营恒大棕榈岛楼宇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被告根据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基于逾期付款、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及合同约定,于2015年5月4日诉请解除与被告涉案《东营恒大棕榈岛楼宇认购书》,并主张被告支付的房款91680元归其所有,有合同上的依据,本院于2015年5月6日邮寄通知被告该事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孟淑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淑丽签订的编号为×××的《东营恒大棕榈岛楼宇认购书》;二、被告孟淑丽已经支付的房款91680元归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东营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不予退还。案件受理费1517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孟淑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 蕾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