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民一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陆英梅与吴武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英梅,吴武龙,陆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民一重字第7号原告:陆英梅,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告:吴武龙,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第三人:陆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英梅诉被告吴武龙、第三人陆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英梅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陆英梅负担。审 判 长 陈 华代理审判员 侯英枭人民陪审员 黄 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