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8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耀星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正清物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耀星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正清物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150号原告深圳市耀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正清物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赵正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耀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清物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耀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耀星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耀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由原告深圳市耀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牟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