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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瓦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立广诉李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广,李小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李立广,男,1965年6月2日出生。被告李小雷,男,成年。原告李立广诉被告李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小雷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李小雷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李立广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李立广提供的被告李小雷住所不能向被告李小雷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加之原告李立广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原告李立广的起诉应予驳回,其可待所诉被告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身份情况后明确后另行起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立广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52.5元,退还原告李立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克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张现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