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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会春与牛喜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春,牛喜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2号原告:王会春,现住安图县。被告:牛喜胜,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春诉被告牛喜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春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