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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景争光与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王亚峰、陈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争光,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王亚峰,陈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388号原告景争光,男,1979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卢洪涛,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峰,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负责人原昊,该分公司经理。被告王亚峰,男,1970年2月16日生,被告陈保华,女,1969年10月1日生,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争光诉被告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王亚峰、陈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争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争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景争光承担。审判长  曹学军审判员  蒋雪丽审判员  王长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