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二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景争光与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王亚峰、陈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争光,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王亚峰,陈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388号原告景争光,男,1979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卢洪涛,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峰,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负责人原昊,该分公司经理。被告王亚峰,男,1970年2月16日生,被告陈保华,女,1969年10月1日生,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争光诉被告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王亚峰、陈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争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争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景争光承担。审判长 曹学军审判员 蒋雪丽审判员 王长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