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监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小弟故意伤害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刑监字第51号原审被告人周小弟等人故意伤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小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原审被告人周小弟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09)沪高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周小弟之妻钱莹提出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沪高刑监字第18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钱莹以“原判认定周小弟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证据不确实,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钱莹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周小弟故意伤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