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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6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柴守合与赵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守合,赵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6894号原告柴守合。被告赵新明。(被告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守合与被告赵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守合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4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