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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铁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于小东、周应芳与孙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小东,周应芳,孙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筑铁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于小东。申请执行人周应芳。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栋、蒲菲,均系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铁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于小东、周应芳申请强制执行孙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孙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筑铁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潮波审 判 员  陈 洪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贤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