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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1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罪犯葛腾腾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腾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240号罪犯葛腾腾,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涡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腾腾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葛腾腾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18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葛腾腾、证人彭玉林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葛腾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葛腾腾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葛腾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缴纳罚金四千三百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及罪犯葛腾腾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葛腾腾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葛腾腾的同监区服刑罪犯彭玉林的证言证实,罪犯葛腾腾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及本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在服刑期间缴纳罚金四千三百元。本院认为,罪犯葛腾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腾腾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