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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颖,女,住龙沙区国际华庭A座23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文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