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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2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黄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2062-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4843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1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5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206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8900.00元,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以正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不扣划已冻结的50000.00元人民币。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484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