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伟与张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张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5860号原告赵伟,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丽,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赵伟与被告张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保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伟诉称,2014年8月4日和2014年11月28日,被告张华丽两次分别向其借款8万元和7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期限4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其无数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张华丽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张华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被告张华丽向原告赵伟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赵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赵伟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正(80000元),四个月到期还2014年8月4日张华丽”;2014年11月28日,被告张华丽向原告赵伟借款7万元,并向原告赵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现金,柒万元(70000元),4个月到期还2014年11月28日张华丽”。后原告赵伟多次向被告张华丽追要借款未果,因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华丽向原告赵伟借款15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赵伟要求被告张华丽偿还借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华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伟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张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